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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氏父女内幕交易被罚36亿背后:马化腾入股健康元信息遭泄露
2020-06-24 19:40

鞭牛士 6月24日消息,据第一财经消息,一条“证监会对汪耀元、汪琤琤因内幕交易健康元(600380.SH)罚没款36亿的消息”震惊市场——其特殊之处不仅在于金额巨大,更在于这起内幕交易案的内幕信息,涉及到业界多个赫赫有名的大人物,其中就包括腾讯创始人马化腾、众安保险掌门人欧亚平。


而欧亚平,也是这次交易中,汪耀元获取内幕信息的直接来源。


第一财经记者下午向相关人士了解到,相关处罚已经做出。不过,记者查阅证监会官网发现,3月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耀元、汪琤琤) 〔2020〕10号》就已经发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耀元、汪琤琤) 全文如下:


当事人汪耀元1958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龙溪路


汪琤琤1984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龙溪路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汪耀元汪琤琤内幕交易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申请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汪耀元汪琤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4年底健康元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准备减持鸿信行有限公司系健康元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鸿信行持有的健康元股份并让健康元公司董秘邱某丰咨询减持的有关政策和方式2015年2月中上旬欧某平向朱某国表示愿意帮他减持健康元股票考虑到腾讯公司的影响力朱某国于2015年23月份向马某腾提出希望腾讯公司入股健康元马某腾同意以其在香港的投资公司帮忙受让部分健康元股票期间欧某平亦和马某腾沟通过帮朱某国减持一事


3月14日下午朱某国和欧某平在香港见面时沟通了鸿信行减持健康元股票事宜会谈过程中朱某国发微信向邱某丰咨询鸿信行减持后资金汇往香港的问题


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在香港聚会时就欧某平马某腾参与鸿信行减持健康元股份一事达成一致马某腾委托欧某平具体操作此后直到4月1日欧某平与朱某国商定了整个鸿信行减持的框架方案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等


4月1日下午3时朱某国微信通知邱某丰鸿信行确定减持健康元股票经申请健康元公司股票自4月2日起停牌


2015年4月4日健康元发布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拟转让本公司股份等事宜意向的公告披露了鸿信行转让所持有的健康元股份及鸿信行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鸿信行公司全部已发行权益的意向具体为鸿信行以13元股的价格向石某君高某唐某分别转让健康元2.59%4.40%4.66%的股份鸿信行的股东将持有的鸿信行全部股份转让给妙枫有限公司欧某平实际控制Advance  Data Services Limited马某腾实际控制转让完成后欧某平马某腾通过鸿信行间接持有健康元7,439.184万股股份占健康元总股本的4.81%


我会认为鸿信行在股权转让前持有健康元16.46%的股份上述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事项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公告前为内幕信息此外前述信息中的马某腾通过受让鸿信行股份间接入股健康元事项在公告后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其对健康元股价的影响印证了该信息的重大性


综合上述情况本案内幕信息即鸿信行减持及股权转让信息形成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公开于4月4日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等作为相关当事人参与了减持事项的动议策划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汪耀元汪琤琤内幕交易健康元


汪耀元汪琤琤系父女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大量买入健康元共计获利906,362,681.39元具体情况如下


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了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12个自然人账户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五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五号等9个机构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汪耀元账户2014年12月15日开立于国海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

“沈某蓉账户共两个分别于2013年3月6日2013年11月11日在东北证券上海永嘉路营业部开户沈某蓉系汪耀元妻子汪琤琤母亲

汪琤琤账户共两个分别于2012年1月13日2014年9月15日在申万宏源证券上海徐汇区上中西路营业部开户

吴某娜账户2014年2月20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吴某娜系上海新富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富汇餐饮员工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琤琤等其他涉案账户及汪耀元控制的上海善待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善待物业上海容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容投资新富汇餐饮公司等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

汪某账户2014年9月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汪某系汪耀元的侄女该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与汪耀元汪琤琤等其他涉案账户及汪耀元控制的善待物业等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部分资金直接来源于汪耀元汪琤琤账户

时某莲账户2014年9月23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

谢某康账户2014年9月25日开立于光大证券上海世纪大道营业部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及其控制的账户

周某平账户2014年12月9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周某平系新富汇餐饮公司员工汪耀元的司机该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耀元汪琤琤  

田某华账户2015年3月10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该账户资金部分来源于汪耀元

李某闵账户2015年3月12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汪琤琤

四川信托宏赢五号2013年8月29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六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六号2013年8月30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十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十一号2014年4月1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宏赢三十二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宏赢三十二号2014年8月4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6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6号2014年8月11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1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10号2014年10月20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金赢20号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四川信托金赢20号2015年1月19日开立于华鑫证券上海茅台路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的成立资金来自汪耀元银行账户一般委托人为胡某五系汪耀元的姐夫

宏信证券光大银行宏信证券宝盛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宝盛5号2014年3月27日开立于宏信证券上海崂山路营业部该资管计划由汪耀元出资设立一般委托人为汪耀元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睿金汇赢通24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睿金汇赢通24号2014年10月14日开立于财达证券上海浦东大道营业部该信托计划的成立资金来自汪耀元银行账户一般委托人为刘某系新富汇餐饮公司员工

  相关证券交易资料显示上述涉案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高度重合


涉案账户交易健康元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大量买入健康元截至4月1日共计买入88,631,885股买入金额1,008,537,292.86元卖出13,813,053股卖出金额184,508,346.43元期间净买入74,818,832股净买入金额824,028,946.43元经计算涉案账户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健康元的盈利为906,362,681.39元


交易特征

汪琤琤谢某康账户外其他涉案账户均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次买入健康元且买入金额巨大同时普遍存在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健康元的情形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并随着内幕信息确定性的增强进一步放大交易量


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根据汪耀元和汪琤琤笔录买入健康元是根据其自己的决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汪琤琤即已使用谢某康及其本人账户购买过健康元到了2015年3月健康元发布股权激励草案准备授予员工股权激励汪琤琤认为该信息是很强的利好3月25日上证报和中证报同时推荐健康元认为健康元会有环保法的利好之后汪琤琤即持续加仓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次具体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

2015年3月14日下午朱某国与欧某平在香港商议鸿信行减持事宜时汪耀元也在香港并与欧某平有通话

3月24日晚朱某国欧某平和马某腾在香港参加众安保险融资成功酒会并就鸿信行减持事宜达成一致时汪耀元也应邀参加酒会并见了朱某国欧某平和马某腾等人


以上事实有健康元公告和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汪耀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平朱某国存在联络接触并与其女儿汪琤琤共同控制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个账户在2015年3月16日至4月1日期间大量交易健康元股票金额巨大买入意愿十分强烈其买入健康元时间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汪耀元汪琤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应为2015年4月1日即减持比例交易主体转让价格等重要信息达成初步意向之日


第二汪耀元主张其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也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朱某国马某腾欧某平等笔录显示各方与汪耀元之间并未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沟通过健康元减持的内幕信息仅凭汪耀元与欧某平之间在2015年3月的五次通话即推定欧某平向汪耀元传递内幕信息是不恰当的


第三汪耀元主张汪耀元账户及其在宏信证券和四川信托的6个信托账户均交由汪琤琤操作汪耀元本人未操作涉案账户交易健康元属于汪琤琤的个人行为与汪耀元无关汪耀元与前妻沈某蓉女儿汪琤琤未共同居住或生活长期没有交流没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与汪琤琤交流过内幕信息对汪琤琤交易健康元情况不知悉


第四汪琤琤主张其自2014年初开始操作汪耀元沈某蓉汪琤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自然人账户和四川信托宏赢五号六号十一号三十二号四川信托金赢6号10号及宏信证券宝盛5号等机构账户未控制使用汪某吴某娜胡某五田某华李某闵和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等账户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起始点部分账户在敏感期内亦未交易健康元


第五汪琤琤主张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没有过联络接触与汪耀元也没有交流过任何有关健康元的信息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购买健康元系根据自我研究和公开信息中获得的利好消息作出的投资决策是完全正当合理的交易行为一是其长期从事证券交易具有研判公司股票走势的能力和经验二是其自2014年下半年开始长期大量持有健康元股票不存在交易时间与敏感期高度吻合的情形三是2015年3月3日健康元停牌并公布了股权激励这一重大利好3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同时刊登推荐健康元股票的文章购买健康元有正当的信息来源四是汪琤琤自2014年10月第一次买入健康元到2015年4月期间并非单向买入而是有买有卖其操作手法符合本人一贯的大量买入长期持有的交易习惯不存在明显异常


经复核我会认可当事人关于胡某五账户控制关系的申辩意见但对其他申辩主张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我会认定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并无不当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本案中内幕信息由朱某国欧某平马某腾共同策划形成综合相关人员的陈述及客观证据可确认2015年23月份健康元的实际控制人朱某国就减持健康元股份及马某腾入股事宜与欧某平马某腾进行沟通欧某平马某腾不晚于3月14日同意受让部分股份且欧某平表示愿意帮忙设计减持方案和寻找其他受让人据此对当事人提出的内幕信息形成于2015年4月1日的主张不予采纳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父女控制使用首先基于交易终端信息资金来源及身份关联等证据足以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某吴某娜田某华李某闵等4个自然人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其次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等信托计划的名义委托人胡某五刘某与汪耀元存在亲属或雇佣关系其资金实际来源于汪耀元且账户的交易终端信息与其他涉案账户存在重合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四川信托金赢20号睿金-汇赢通24号账户由汪耀元汪琤琤控制使用

  另一方面据汪耀元汪琤琤的笔录汪耀元沈某蓉汪琤琤谢某康时某莲周某平等账户的资金以及汪耀元设立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汪耀元股票投资所得为其家庭共同财产汪耀元作为资金提供方和权益归属人其对账户的控制关系不以直接操作账户为前提况且以本案交易健康元金额之巨大买入金额合计10.08亿元净买入金额合计8.24亿元汪耀元称其将银行证券账户交由汪琤琤管理却对账户交易决策完全不参与对交易情况不过问不知情明显有悖生活常理无法自圆其说


第三涉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一是当事人买入健康元的意愿十分强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买入健康元8863万股买入金额合计10.08亿元净买入7482万股净买入金额合计8.24亿元交易金额巨大并以买入为主且涉案期间买入健康元的数量较其2014年10月买入的482.36万股呈十几倍放大当事人关于其在涉案期间有买有卖及在敏感期之前交易过健康元的申辩意见不足以否定异常情形二是涉案账户买入健康元时间与汪耀元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间高度吻合如3月14日下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57秒3月15日下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9分13秒3月16日涉案账户开始持续大量买入健康元股票3月25日上午汪耀元与欧某平通话2分20秒此后相关账户进一步放量追高买入当事人关于其具有股票交易经验和研究能力看好健康元公司基本面以及2015年3月3日健康元公告在筹划股权激励计划和3月25日相关媒体发表了看好健康元股票的文章等理由显然不足以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四综合以上情况汪耀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欧某平朱某国有通讯联络和见面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汪耀元汪琤琤不能对前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做出合理说明亦不能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汪耀元汪琤琤违法所得906,362,681.39元并处以2,719,088,044.17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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